译文
豫让曾经侍奉中行君,智伯讨伐并且灭掉了中行,豫让转而侍奉智伯。等到赵襄(xiang)子消灭了智伯,豫让用漆把脸涂黑,口吞木炭来改变自己说话的声音,一定要报复赵襄子,试了五次都没有成功。有人问豫让,豫让回答说:“中行把我当普通人对待,我便以普通人的身份侍奉他;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,我所以用国士的身份回报他。”原来是同一个豫让,背叛君主而侍奉仇敌,行为像猪狗一样,后来忠君守节,作出烈士的行为,这是人主使他变成这样的。所以,如果君主像对待犬马一样对待大臣,大臣便会自比犬马,如果君主像对待官员一样对待大臣,大臣也就(jiu)会把自己当作官员,如果臣子玩弄手段而没有耻辱之心,没有志气,丧失节操,缺乏廉耻观念又不注意加以修养,苟且愉生,则会见到利益便去抢占,见到好处便去夺取。当主上衰败的时候,便乘机袭取主上的财产、地位;当主上有忧患的时候,却漠不关心,袖手旁观;当有对自己有利的地方,便欺骗主人,以出卖主人的利益来谋取好处。这样怎(zen)么会有利于人主?群臣人数众多,而主上人数最少,钱财、器物、职业等各方面的事情都得依靠群臣掌管。如果群臣都无廉耻之心,都苟且而安,那么,主上最忧虑。所以古代礼不施加于百(bai)姓,刑不施加于大夫,目的是为了勉励宠臣保持气节。古代大臣有因为不廉洁而被罢免的,不说他不廉洁,而是说“簠簋不饰”;有犯了污秽淫乱,男(nan)女杂居罪行的,不说他淫秽,而是说他“帷薄不修”;有因为软弱无能,不能胜任职责而被免职的,不说他软弱无能,而说他“下官不职”。所以显赫的大臣确实犯了罪,也还不直接点破他所犯的罪过,而是换一种(zhong)委婉的用辞,为他避讳。所以那些受到了君主严厉谴责、呵斥的大臣,就身穿丧服,带着盛水的盘和佩剑,自己来到清室接受处置,君主并不派人去捆绑牵引他。其中犯有中等罪行的,得到了判决罪名就自杀,君主不派人去斩下他的首级。其中犯有大罪的,听到判决旨意之后,就面向北方叩拜两次,跪着自杀,君主不派人去揪着他的头发按着他的头斩下首级,君主还对他说:“你自己犯有过失,我对你是以礼相待的。”君主对群臣以礼相待,群臣就会自我激动,君主以廉耻约束臣子,人们就会重视气节品行。如果君主以廉耻、礼义对待臣子,而臣子却不用气节品行报答君主,那么他就不像个人了。这种习俗蔚成风气,那么做臣子的就会只为君主而不顾自己,只为国家而不顾家庭,只考虑大家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私利,见到有利益而不轻易沾取,见到危险也不轻易回避,全都按礼义的要求办事。君主提倡这种精神,所以宗族重臣就会真心地为维护宗庙而死,司法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而死,辅佐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君主而死,看守监狱和守卫边疆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的安全而死。说圣明的君主都有金城,就是用金城来比喻这种志向。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死,所以我应该与他同生;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不顾安危,所以我应当与他共存;人家尚且愿意为我冒着危险,所以我应当与他都得到安全。人人都只考虑自己要做的事情合不合道义,而不去考虑能不能获得利益,坚守气节而尊重大义,所以君主可以委托臣子掌管治国大权,可以把尚未成人的太子托付给大臣辅佐,这就是推行廉耻,提倡礼义带来的结果,这样做君主并没有丧失什么啊!放着这样的事情不做,却长期实行戮辱大臣的错误办法,所以说,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。
雨后初晴,山色青翠,白云悠悠飘荡。眺望西南,四五青峰,更加郁郁葱葱,犹若刚刚画成。
忽(hu)然他发现有一座山峰向上升,于是在对比之下,知道那不动的山,才是真山。
细雨斜风天气微寒。淡淡的烟雾,滩边稀疏的柳树似乎在向刚放晴后的沙滩献媚。眼前入淮清洛,亦仿佛渐流渐见广远无际。
葫芦瓜有苦味叶,济水边有深渡口。深就垂衣缓缓过,浅就提裙快快走。济水茫茫涨得满,岸丛野雉叫得欢。水涨车轴浸不到,野雉求偶鸣声传。又听嗈嗈大雁鸣,天刚黎明露晨曦。男子如果要娶妻,趁未结冰来迎娶。船夫挥手频招呼,别人渡河我不争。别人渡河我不争,我将恋人静静等。
六月的火焰山更是灼热,赤亭道口怕要行人断绝。
我有去处来报答春光的盛意,酒(jiu)店的琼桨可以送走我的年华。东望少城那里鲜花如烟,高高的白花酒楼更是解人眼馋。
长安虽然仅一水渺然相隔,却如何能驾车而返呢?
洁白的桂布好似白雪,柔软的吴绵赛过轻云。
投去含情的目光,掷去春心,折来鲜花嘲弄行路客。若耶溪中采莲的少女,见到行客,唱着歌儿把船划回。
注释
227.惑妇:指殷纣王的宠妃妲己。
⑸“龙舟”句:指唐玄宗泛白莲池,在饮宴高兴的时候召李白作序。“兽锦”句:《唐诗纪事》载:“武后游龙门,命群官赋诗,先成者赐以锦袍。左史东方虬诗成,拜赐。坐未安,之问诗后成,文理兼美,左右莫不称善,乃就夺锦袍衣之。”这里是说李白在皇家赛诗会上夺魁。
5、如:像。
81.踵(zhǒng):脚后跟。燕后上了车,赵太后在车下还要握着她的脚后跟,舍不得她离去。
秦筝:古代弹拨类乐器。依约:隐约。
[17]泉:指冷泉。渟渟(tíng):水止不流动的样子。
⑿全要领:免于斩戮之刑。要,通“腰”。领,脖颈。古时罪重则腰斩,罪轻则戮颈,砍头。